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湘国税函[2001]353号 200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
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
第六条 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查办分为直接查办和派人参与查办。
第七条 重大协查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具体办法依据《重大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执行。
第八条 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
(一)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
(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省级稽查局审定,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
(三)总局督办的协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