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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师资情况说明及施教方案1份;

  (四)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继续教育委托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约定明确;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继续教育收费是否合理合法;

  (四)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合理;

  (五) 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第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的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继续教育委托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 继续教育项目的委托方未向相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由相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委  托  合  同



浙江省人事厅监制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合同备案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_______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实施继续教育的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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