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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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