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