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