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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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