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