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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4月)
  1.2007年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组织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并于4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省防火办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
  2.2007年4月中旬,省防火办会同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工作敷衍、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继续开展普查整治,直到工作达标为止。
  3.2007年4月30日以前,省防火办对全省普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省安委办会同省防火办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经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火办对各地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采取相应对策,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责任,直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安委办负责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防火办具体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帮助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各地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省防火办和省安委办。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八个到位”,即:重点场所普查到位、挂牌督办公示到位、整改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程序运行到位、严格执法处罚到位、隐患整治服务到位、舆论监督宣传到位、防止反弹复查到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及时予以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防火安全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推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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