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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地要研究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辟专栏、安排版面、增加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跟踪报道普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提高电焊、气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提高流动务工人员、学生、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全民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觉提高防火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整治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
  1.普查登记。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办法,实行一户一表的办法,逐个单位登记,分类建档,分级管理。一级消防重点单位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部门保存;二级重点单位、人口集中、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消防大队保存;三级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场所,集生产、生活、储存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派出所保存。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地全部完成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视“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系统”的安装情况,同步完成网上建档工作。
  2.隐患排查。在普查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认定火灾隐患。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认真做好登记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3.逐级督办。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江汉油田普查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重点对市(州)政府挂牌督办、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并跟踪督办,负责对全省火灾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综合统计、总结经验、通报信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4.依法整治。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象的督导、核查,全面掌握普查整治情况。尤其是对突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如实登记建档,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现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普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立案、挂牌、销案(降级)、摘牌有关程序,跟踪督办;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研究制订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场所,要报请当地政府采取拆除、停产停业等果断措施予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单位社区、农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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