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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引资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筛选公布一批航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项目的策划和包装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要把接纳拥有1-10万吨运力乃至更大规模的外省船东落户湖北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在户口迁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
  (二十三)推动银企合作,发展船舶抵押贷款项目业务。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打通融资渠道,以船舶抵押方式为船东提供贷款,加快船舶运力建造和更新步伐。港航海事管理部门要引导船东合作组建船务公司,使分散的船舶在船务公司入籍经营,壮大实力,共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和繁荣船舶交易市场,为船舶交易提供“绿色通道”,为进入、退出航运市场的资本提供平台,拉长航运产业链。银行、保险、船务三方合作开展船舶保险业务,买足船舶保险,切实保障当事各方的利益。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解决在建抵押船舶的登记问题。
  (二十四)增加政府重金投入。继续实行“以陆补水”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港航建设的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区域内公益性航道建设和维护、港口重点建设项目补助以及海事搜救中心的建设。各地要加大对港口、航道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满足水上安全工作需要。
  (二十五)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报请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等港口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十一五”期间财政返还地方分享部分,作为港口建设专项资金。经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在建设期间确有困难的涉及港航建设的项目,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申请,呈报省地税机关审批。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城市中心港区外迁的港口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集装箱卡车道路运输实行低收费的优惠政策;对省内水泥、钢铁、汽车等大企业的长江水运业务,港航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水路运输成本,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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