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公布实施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制定公布全省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范征地拆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同时,省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并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并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明晰产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要大力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严格殡葬用地管理。提倡文明殡葬,鼓励采取火葬等方式,逐步减少乃至消除土葬方式,过渡期间各市、县可统一规划、集中安排一部分公共墓地,采取集中安葬方式。对违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建坟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强化政府土地调控能力。要严格执行土地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公开供应的土地管理“三统一”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运用土地储备手段调控土地市场。要按照《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抓紧完善土地储备整理体制和机构,规范土地储备程序。要尽快启动省级土地储备,研究制定省级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围绕我省“十一五”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推动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九、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防范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省和市、县两级土地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落实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和事前防范。对个别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顶风作案的土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公开严肃查处,以强化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