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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以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县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按照《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113号)的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到市、县和乡、镇,重点抓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加大基本农田开发整理投入,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缓解新增用地供需矛盾。从今年12月份开始,利用半年时间对全省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普查,分类登记,统一组织盘活利用,凡存量建设用地未充分合理利用的,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我省作为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的政策优势,抓紧完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手续,探索通过土地置换、指标折抵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要强化新出让土地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及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土地批而未用,凡当年土地批准后闲置未用的,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土地成片开发等一些大面积的用地需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的要求,具体约定开发建设投资强度和开发计划,逐步提高准入门槛,严防新的圈地苗头。
  要抓紧制定公布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交易平台。按照既要统一市场价格,防止低价出让土地,又要符合我省实际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各市、县不同区域和等级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防止市、县之间低价恶性竞争。同时,按照公开信息发布、统筹市场价格、同一交易场所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
  五、加强划拨土地管理。划拨土地要严格区别社会公益性质和生产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划拨土地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凡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擅自非法转让划拨土地。既要加强对农垦、部队及各类国有企业原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又要严格新划拨土地的管理,严格核定划拨土地项目范围,逐步探索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教育设施等项目用地统一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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