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宏观调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精神实质。严把土地“闸门”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违法违规用地和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而采取的重要调控措施之一。今年以来,我省已在规范土地成片开发、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调控措施,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部分市、县仍然存在土地利用粗放、农村建设用地乱搭乱建、土地市场不规范、损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等问题。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的有关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国家政令畅通。同时,还应从我省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国家土地调控与保证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用地,促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要加快省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落实国家下达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布局,将一些重点开发区域和重点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确需上马但局部不符合规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规划局部调整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准供地。
  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用地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动工建设。对用地指标缺口问题,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需求,优先保障当年动工项目用地,增加省级政府调控用地供需矛盾的空间和能力。同时要按照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属国家核准立项或备案的项目,其用地应上报国务院审批,统一使用国家机动预留指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