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要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对现有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城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应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或由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多元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没有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就近指定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举办。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可由政府举办,或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
(五)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规范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业务用房和配套设施要列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切实帮助解决;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按照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予以核定。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具有公益性质,各市、县政府要给予应有的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执业监管,规范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维持基本稳定,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要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以社区、家庭、居民以及农民工及其暂住人口为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失业人员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人群及个性化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一般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急诊病人的处置等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护理、残疾人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防保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主要职责是社区预防、社区保健、社区医疗、社区康复、社区健康教育、社区计划生育等。特别要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职能,普遍开展疫情监测和报告、全民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普查、建立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经常性的健康咨询和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儿童免疫规划和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等工作。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中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