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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深化供水企业改革工作由省水务部门为主负责,省国资委、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
  (二)改革供水管理体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国资委、国土环境资源、人事劳动保障、水务等部门,对全省城市供水管理体制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三)完善水价核定制度。要规范水价审批程序,完善水价核定制度,在制定调整水价政策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从严审核供水企业净资产,逐步建立以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水价的定价模式。对列入听证目录的调定价项目,须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
  完善水价核定制度工作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通过调查测算,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可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逐步扩大城市各类用水比价关系,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大工业、经营服务业,特别是特种行业节约用水。
  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由省水务部门负责,用水计价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完善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机制。制定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水费要确保用于水利工程管理的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等。
  农业水费的征收与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水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运行使用超过50年和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尽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逐步配套完善供水管网建设,在充分发挥现有供水设施能力的基础上,加快县城和重点开发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加大城镇现有排水管网改造力度,重点建设好海口、三亚、加积、临城、那大、保城、冲山、文城等城镇排水系统。逐步建成供水、排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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