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管力度。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2007年底前,我省城市(包括县级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全省所有县城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后逐步向乡镇所在地延伸。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营运、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前期工程投入或资本积累,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规定事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2.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我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结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合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今后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并逐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3.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污水价格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投资,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促进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提高污水处理率。到2010年以后,逐步建立以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污水价格的定价模式。对社会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利润率按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一般不高于6%。
(五)加快水资源费改革。
1.逐步调整提高水资源费标准。适当扩大地表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使自备水用户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用高于自来水价格。
2.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力度。水资源费征收主管部门要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率。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务部门重新修订。
四、推进水价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深化供水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水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成本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