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行有利于节水、环保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价格政策和措施。制定符合海南省情的水资源收费政策,促进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合理制定各类水价,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和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发挥价格调节需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水价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积极推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水利事业发展;推进涉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更多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水基础设施的投资,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涉水事业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利用价格杆杠积极推进企业节水、改水示范项目的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
(二)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1.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步骤。为实现水价改革的目标,贯彻水价改革的原则,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2007-2008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保本经营。在这一阶段,供水销售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要适当加大水价调整的幅度,逐步将水价调整到保本经营水平;已接近保本经营的,要根据成本的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预留污水处理费空间的条件下,酌情适时对水价进行调整,实现保本经营,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
第二阶段(2008-2010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微利经营。在这个阶段,水价在实现保本经营的基础上,视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对水价进行调整,并逐步将水价初步调整到微利经营水平。
第三阶段(201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要体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以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水价的定价模式,城市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5%-10%。具体利润水平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可按7%-10%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2.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主要措施。
(1)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科学合理设计城市供水设施项目规模,使供水能力与市场需求能力大体相适应,避免建设规模过度超前导致成本大幅增加、资源浪费,防止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亏损转嫁给居民用户承担。供水企业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和成本核算,减少冗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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