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曾培炎副总理在2005年4月29日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水价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且水资源分布不均,水体污染很严重。我省水资源状况虽好于全国大多数地区,但季节性区域性缺水仍然存在,可利用的水资源并不丰足,水环境污染现象大量存在。生态省建设给我省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通过价格杠杆来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保护水资源,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近几年来,我省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水价管理体制已基本建立,我省已初步形成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水价管理体制,为下一步实施管理和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水价体系已基本成形,初步形成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组成的水价体系,价格机制促进了水产品由“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化;三是供水成本得到部分补偿,水价矛盾初步得到缓解;四是制定出台部分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发展;五是制定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把水资源费列入水价体系,体现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但我省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水价机制在提高人们水的商品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等方面的作用不强;二是水价偏低,供水成本补偿不足,企业效益欠佳,严重影响了供水事业的发展;三是供水企业改革滞后,影响水价改革的进程;四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力度不够,标准偏低,不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五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