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06-2007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湘教通[2006] 316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2006-2007学年度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1、普通高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严格按照我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基字[2001]2号)的规定执行。同时,省级“三好”学生候选人除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会考总成绩应在本校会考人数的前3%以内,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应在前5%以内,平时成绩在班内属优秀;取消普通高中会考的地区,以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普通初中、小学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参照上述条件执行,其文化成绩小学以平时成绩为准,初中综合考虑学生的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参评学生限毕业年级学生。
2、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在已获得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3、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需报送一式一份。《审批表》必须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册必须分类打印成册,一式两份。
5、各市州教育局请于4月10日前将《审批表》、《呈报表》及名册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名额分配
1、评选名额分配的依据是本年度教育统计数据。
2、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根据各地教育统计报表本学年度在校毕业年级人数,高中按0.5%、初中按0.2‰、小学按0.1‰的比例由我厅统一下达(见附件)。
3、普通高中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教育统计报表在校毕业年级人数3%的比例由各市州统一下达。
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2:1。
三、评选纪律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严格实行评选政策、评选名额、评选结果“三公开”,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留名额。各地不得剥夺或削弱学生民主评议投票的权利,不同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分别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