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范围。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 (特殊困难路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交通部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及时列入管养范围。新增管养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查。
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科学制定养路费征收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核定管理人员数量,努力降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成本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费用。县 (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自治区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
(二)逐步将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
(四)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五)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六)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确定。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管理。
八、将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农村公路养护业绩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