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县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在自治区年度汽车养路费收支计划中,专门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防洪保安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用于公路基本建设的汽车养路费提价部分等)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资金从2007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大审批。
(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规定其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经自治区批准的有关费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2007年不得低于50%,2008年不得低于70%,2009年不得低于80%,2010年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其中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从2008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自治区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相应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要逐步纳入财政渠道,加强监管。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