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年龄(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热爱参事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事队伍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组成。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但比例不得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10%。除个别情况外,参事一般不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
参事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工作,在聘任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第九条 参事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三)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广泛开展统战联谊和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四)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五)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研究新问题。根据新阶段、新任务的需要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六)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安定团结。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人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控制在10名以内,由参事室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工作需要的,可连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