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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事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加强参事工作是巩固和壮大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参事工作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服务;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服务;要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参事的基本职责: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条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参事可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参事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注重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努力用新思想、新观念解决问题。参事提出的建议或调查报告要注重质量,具有可操作性,切实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发挥作用。
  第六条 选聘参事,要注意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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