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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口岸环境

  (二十二)规范经营行为。口岸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系统和信誉评估体系,对进出口企业实行风险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采取不同的通关管理方式,鼓励守法经营,引导企业规范进出口行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监督自律制、责任追究制和激励机制。

  (二十三)优化服务市场。要加强对船代、货代、理货等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中介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船代、货代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建立行业投诉举报制度和违规查处制度,依法清理和查处非法船代、货代。制定船代、货代行业服务规范,培育诚信品牌企业,形成良好的中介市场。

  (二十四)加强市场监督。商务、交通、公安、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和货代协会要开展行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货代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货代企业,实行委托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

  七、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大通关”建设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通关”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口岸建设的发展战略,提出“大通关”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大通关”建设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口岸和“大通关”建设的合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口岸和“大通关”建设目标。

  (二十六)健全办事机构。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口岸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通报全省“大通关”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口岸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大通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决策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保证口岸和“大通关”建设顺利推进。

  (二十七)突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由省及武汉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牵头,有关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参加,成立武汉口岸查验部门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在武汉口岸的查验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

  (二十八)建立会议制度。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大通关”建设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口岸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口岸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大通关”建设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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