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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三)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四)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非税收入项目一律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及时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压、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执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
  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统一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进行划解、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压、隐瞒、截留。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确定非税收入票据式样、种类、规格,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和委托代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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