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6]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