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川价函〔2006〕294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对下列人员给予适当减免,教师凭本人工作证每人每次30元;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每人每次25元;在校贫困生凭相关证明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
三、测试费由各级教育部门语委办及经省语委批准建立测试点的高校和行业部门向自愿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收取。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上述两项收费纳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注明预算级次,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2707目“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1030427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科目。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实施收缴,并由财政部门集中办理缴库手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征收计划,普通话水平测试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教育部门综合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