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审核,严禁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制订实施规划,2年内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在过渡期内,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改造。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司其职”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原则,组织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禽类及禽类产品的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严格按照检疫规范开展检疫工作。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省要严格做到活禽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交易,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环节,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交易。检疫标识的制式、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订。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