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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幅度。

  (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自主制定收费项目、标准。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是指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三) 对已形成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明确其退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六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正常经营成本,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同时考虑用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

  经营成本的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租用者,应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和管理费。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重新缴纳相关费用。骨灰寄存(长期)收费按年收取,也可跨年度收取。骨灰寄存(短期)按月或天计算收费。

  第八条 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购领相关票据。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规定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服务收费自律工作,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定价、随意涨价、降价,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条件,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

  第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实施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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