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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费〔2006〕475号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和相关商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市、县(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县(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根据单位性质、服务内容、国家相关政策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和非基本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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