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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根据单位性质、服务内容、国家相关政策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和非基本服务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管理。

  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幅度。

  (二)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自主制定收费项目、标准。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是指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三) 对已形成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由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明确其退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六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正常经营成本,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同时考虑用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

  经营成本的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租用者,应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和管理费。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重新缴纳相关费用。骨灰寄存(长期)收费按年收取,也可跨年度收取。骨灰寄存(短期)按月或天计算收费。

  第八条 属于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购领相关票据。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规定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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