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6]1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农”保险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农”保险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保险业务,是以较小支出转移和分散农业、农村和农民不确定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化、商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与辅助管理机制。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我省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每年干旱、大风沙尘暴、冰雹、暴洪、滑坡、泥石流和低温冷冻等灾害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正常生产。同时,随着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风险也在逐步积累,灾害事故一旦发生,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发展“三农”保险,能有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维护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稳定。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社会财富逐渐增多,但农村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一些重大灾害事故,给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主动开展防灾减损工作,由商业保险机构对灾害事故给予经济补偿,能有效减轻政府救助压力,有利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的稳定。
(三)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大部分农民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高,因灾返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则需要养老、投资和子女教育等保障需求。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三农”保险,为农民提供健康、养老、安全、子女教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服务,可有效补充目前社会保障的不足,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保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