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21号 2006年12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过程中,如遇到《意见》未涉及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反映,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利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国发〔2006〕17号文件政策解答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中型水库农村牧区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定扶持方式要坚持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非移民的意见。
(二)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优先。把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放在首位,兼顾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扶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四)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五)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