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字〔2006〕406号 2006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牧民工目前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涉及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贯彻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所有企业招用农牧民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劳动者。招用农牧民工应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在用工期间,企业对农牧民工要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时、足额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各用工企业要认真遵守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用工企业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平等、团结。
三、尽快将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