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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六)制定和完善技术服务价格政策。充分考虑蒙医中医的特点,对蒙医整骨、药浴及其它传统特色疗法和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疗法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蒙医中医医生的知名度和患者的接受程度,在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规定医生的具体收费标准,更好地体现蒙医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七)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蒙中医药服务给付政策。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或蒙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提高蒙医药、中医药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定点药店要设立蒙药专柜。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院内蒙药制剂,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均应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三、加快建设,完善蒙医中医机构服务功能
  (八)优化资源配置,重点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状况及区域卫生规划,对蒙医中医机构建设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扶持蒙医中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自治区蒙医医院,使之成为综合服务功能强、蒙医药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蒙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机构进行改建或扩建,同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蒙医中医现代化的医疗机构。
  (九)强化蒙医中医机构内涵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医院评价指南》,加强蒙医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蒙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强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院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同时,要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
  (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弘扬蒙中医药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蒙中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服务行为。
  (十一)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三级蒙中医服务网络建设。要将农村牧区蒙中医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作为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同步建设。要重视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和设备更新,使之成为农村牧区蒙医中医工作的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蒙医中医科室和药房建设。嘎查村卫生室要根据当地条件,配备必要的蒙医中医人员或能应用蒙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乡村医生,为基层农牧民群众提供所需的蒙中医基本医疗服务。
  四、突出特色优势,充分发挥蒙医中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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