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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政发〔2006〕101号 2006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切实推进我区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依法推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蒙医药、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蒙医药、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形成的独特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防病治病和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至今在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推动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为我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条例的力度,将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蒙医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理顺蒙医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建立健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对旗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蒙医中医机构的撤消、合并、转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蒙医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制定发展蒙医中医事业的保障措施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蒙医中医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蒙医中医事业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蒙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设备更新、科技攻关等,对蒙医事业要予以重点扶持。
  (五)提高定向或定额补助标准。考虑到蒙医中医机构收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包括民族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人员配置的有关规定,在与现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在编制核准的前提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中蒙医医疗机构中的蒙医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其他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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