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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自治区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每万名居民配备2至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核定。中蒙医师的比例在医师总编制内核定。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比例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主要从现有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并相应核销原机构的编制。
  六、培养人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二)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利用我区现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学教育系统工程,进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各地区要立足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培养一批能够掌握社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全科医生队伍。
  (三)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到社区工作,也可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兼职服务;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须办理注册手续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建立专家进社区和社区医护人员进修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机构免费安排培训进修名额。政府举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定期安排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社区诊断、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并定期巡视、评估,及时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业务技术问题;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综合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相关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落实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加强行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满足社区居民用药需求,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制定全区中蒙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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