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落实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一)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地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拆迁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原则,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区财政经济水平,实行分类补助,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共同制定。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所需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要创造条件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四)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积极探索按单病种收费的办法,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