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制后的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原单位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和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二、关于养老保险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前在编在册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转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要及时转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转为企业后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6年6月所在城市企业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中支付;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后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原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原单位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解决。
8.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对在2011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6年6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与本人2006年6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