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推动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人员分流安置和劳动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2006年6月30日前转制单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企业保险经办机构。清产核资后,转制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解决。企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制单位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发放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对转制时自愿辞职和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应根据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未就业前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3.辞职和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可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的有关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