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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监督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坚决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二、认真学习《监督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政府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种形式,并在内容和程序上作了具体规范。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安排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全面准确地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创新。要切实加大《监督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阵地的作用,及时反映学习贯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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