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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假日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7.3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旅游旺季和“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开始前,对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容易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设施、设备、旅游经营场所、应急措施及应急准备等事项进行严格的督促检查,排查重大危险源,坚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4 各旅游景区(点)组织的各类大型旅游节庆、庙会等群体性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报告审批制度。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旅游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措施、紧急救援预案,对道路、活动场所、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细致考察和审核,严格实行监督检查,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8 建立旅游业安全预防长效机制

  8.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实际,以创造安全、健康旅游环境为目标,市旅游、安监、公安、卫生、防疫、交通、消防、医疗、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研究建立旅游业安全预防长效机制。
  8.2 建立起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严密防御体系,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由应急状态转向常规依法防控、科学防治,使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8.3 充分认识到安全健康是旅游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安全和健康作为旅游经营的第一要务。只有建立防治结合的旅游安全长效机制,才能不断增强旅游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教育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在进入景区的主要路口、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都要设置醒目的旅游安全宣传警示牌,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宣传,增强大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9.2 培训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的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各旅游经营单位每年要对员工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1-2次培训和救援实战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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