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军分区以成建制民兵组织为基础,成立应对旅游突发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分队,为紧急情况发生时筹备足够的兵员。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资,保证在突发旅游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6.4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维护治安秩序、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现场的勘测等各项预案,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调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
6.5 交通运力保障
市交通部门要制定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交通保障方案,明确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运输车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配足够的运力。
6.6 经费保障
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给予解决。保证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时能够按时足额到位,为救援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6.7 后勤物资保障
市民政、商务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中人员、食品、生活用品等救济物资保障应急体系,保障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的生活必须品的充足供给并负责做好遇难者亲属的安抚救济工作。
7 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7.1 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成立相应的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协助省、市安全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旅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工作。
7.2 各经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旅游安全工作,对会议确定的重大安全事项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和进行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情况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