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旅游车(船)假日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3.4.1 旅游车船公司(车队)、航运公司和配备旅游车辆(游船)的旅行社,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船)运营的安全防范制度。
3.4.2 建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行驶,确保车(船)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3.4.3 严格禁止驾驶员在执行游客运营中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空挡滑行、超员超速、违章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3.4.4 制定并严格实施对旅游车(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出车(出航)前、行驶中和收车(船)后的一日三查制度,保证车船技术状况完好,严禁旅游车(船)带故障运行和报废车(船)运营。
4 假日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4.1 旅游安全突发事故的划分
旅游安全事故的划分:由我市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者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及我市星级饭店、A级景区所接待的旅游者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为旅游安全事故。
4.2 处理原则
4.2.1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立即组织救援,把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2.2 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属于自己管辖的立即处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迅速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负责督促办理。
4.2.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有火情的,配合消防部门灭火;有伤亡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4.3 处理程序
4.3.1 重伤员经现场急救后,及时转送到有合适医疗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涉外旅游事故,应按伤员所在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派医护人员协助将伤员转送境外.
4.3.2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卫生、交通、旅游、保险等部分的应急救援电话和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