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9.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10.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
11.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12.加强对浮桥、公路渡口的管理。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及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须将建设方案报送当地水利部门审查后,按《
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