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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市卫生局负责人类狂犬疫情的监测,保证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防疫工作。
  (五)市畜牧局负责动物狂犬疫情的检测,对限养区内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查,做好犬类免疫工作。对通过检查和免疫的犬只发放“动物免疫证”,并对发现的狂犬予以及时捕杀、掩埋或焚烧。
  (六)市环卫局负责对在户外随意便溺的犬主进行处罚,对犬只便溺物及时进行清理。
  (七)市民政局负责推荐成立“洛阳市养犬协会”和“洛阳市动物保护者协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完善犬只管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布《养犬规定》、洛阳市“限养区”范围和“限养区域内准、禁养犬种标准”。同时,对违规养犬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以文明、自律养犬为荣,以违规、影响他人养犬为耻”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管理措施
  (一)密切协作,集中整治。各城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问题。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该罚的一定要重罚,该捕杀的犬只要坚决予以捕杀。
  (二)加强审核力度,严把办证关。限养区内的犬只防疫和养犬办证工作以社区和各村委会为单位,社区(村委会)在给养犬居民出具养犬证明时,要广泛征求申请人周边居民的意见(申请人如在平房居住应获得居住地周边相邻四户以上居民的签字同意,在楼房居住的应获得居住单元内其他居民的签字同意),对那些守法意识差、环境卫生意识差或饲养的犬只经常扰民,相邻居民不同意其养犬的,一律不予出具证明。为了便于管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辖区豢养犬只的管理,负责本社区(村)的养犬知识宣传、卫生打扫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集中组织社区(村)内的养犬居民携带犬只到市动物检疫站对犬只进行狂犬病检查;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登记;到辖区公安分局办理养犬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依照《养犬规定》,严格检查、严格免疫、严格办证。
  (三)加强检查,防控疾病。市畜牧局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以及各城市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和健全养犬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犬只的相关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防疫工作,防止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发生。要严格依照《养犬规定》中有关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和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杜绝居民超限养犬。
  (四)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违规养犬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不属本部门处罚的违规养犬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我市一旦发现违规养犬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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