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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宣布失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2006〕157号 2006年10月11日)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城市居民饲养犬只数量迅速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区家犬数量已超过2.5万只,犬只数量的增加不仅直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社会生活秩序,而且可能提高狂犬病的发病率,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大审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洛阳市市区养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养犬规定》),进一步强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郭丛斌副市长任组长,王玉峰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市卫生局、畜牧局、环卫局、民政局主管副局长以及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洛阳广播电台、洛阳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我市的养犬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一)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划定的“限养犬只区域”和“限养区域内准、禁养犬种标准”进行审核和公告。
  (二)各城市区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对辖区内养犬居民进行初审和登记,组织辖区养犬居民统一到畜牧、公安部门办理免疫证和养犬证。
  (三)市公安局负责划定市区限养区域,并报请市政府审核;规定准、禁养犬种标准;对限养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饲养犬只进行登记、办证;对限养区内不按规定携犬出户、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无养犬证的居民进行处罚;对无证犬、散放犬进行强制捕杀和收留;配合畜牧部门捕杀狂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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