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要设立适合安全技术管理需要的机构,配齐人员。切实落实总工程师负责制,加强对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的统一管理。矿井建设项目部要加强安全具体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一井一制”等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和放任不管。
四、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条件
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监理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井下工程原则上实行整体招标,避免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承担井下同一工程,严禁井下工程转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包括施工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监察负责人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工作任职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施工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从事井巷揭露(穿)突出煤层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队伍资质,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否则不得从事揭煤工作。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条件,其资质必须与所承揽的煤矿建设工程相符。
五、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和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务必做到工期服从安全,进度服从质量。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矿井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力争做到投产即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