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业务用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区两级政府从2006年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补助比例。一是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6年第4季度按城市人口每人2.5元标准安排,2007年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5%,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二是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造、设备配备、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投入,2007年底完成设施改造和设备配备,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补助。2010年底完成在职全科医师(护士)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保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作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之一,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门诊、急诊(包括慢性病诊治)及家庭病床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支付比例。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