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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2006年,市财政要建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以不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逐年递增。县级财政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要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农村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
  (二十四)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县(市、区)也不得低于30%。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支持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一20%和财政扶贫资金的10%用于贫困地区农村职业教育及农村劳动力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职业教育事业捐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教学工作和扶困助学。
  (二十五)企业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每年初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劳动保障监察、税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到位。新建企业及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六)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十一五”期间,在国家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政策和专项经费支持下,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选学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农业及艰苦行业等专业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予以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把安排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二十七)“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中涉及我市的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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